登录  注册
问:中国个人在中国有永久性住所,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都在中国,但因在B国有房产,被B国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B国的税收居民,请问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答:个人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其经济活动、社会活动、重要利益中心在中国,并且习惯性居住在中国,一般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但也应根据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加以判断。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第四条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