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第二税校:
【法规汇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现对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
1、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条款修订]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省地税局批准”,根据豫地税函[1999]217号,修改为“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020号文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对此,经请求省政府同意,明确如下:
1、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金收入,扣除按国家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取得的股金、红利收入,按照省委豫发[1995]14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规定执行,即:对供销合作社社员的股金、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