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起,蟹脚痒;菊花开,闻蟹来。每年十月,都是螃蟹销售旺季,但随着螃蟹养殖的迅速发展,一些质量问题也伴随出现。靖江的螃蟹养殖大户何大姐正是因为养殖用药缺陷引发了一场“螃蟹危机”。
原来,螃蟹大量上市之前,何大姐发现她养殖的螃蟹背上长了纤毛虫,这将严重影响螃蟹的品质和售价。于是她向某公司购买了45瓶名为“新纤宁”的药水,用来治疗纤毛虫。她按照销售人员的指导,给螃蟹使用了这种药水。然而,在使用后的第三天,螃蟹突然开始大量死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何大姐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3万余元。
但该公司却认为,他们虽然卖给何大姐45瓶“新纤宁”药水,但“新纤宁”作为治疗纤毛虫的螃蟹养殖专用药品投入市场多年,广受好评,从来没有造成螃蟹死亡。何大姐可能没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螃蟹死亡是因为使用“新纤宁”导致的。
何大姐使用的“新纤宁”有没有问题?螃蟹死亡到底是不是因为使用药水导致的?关键在于“新纤宁”是不是存在产品缺陷。
什么是产品缺陷?对于养殖用药来说,指的就是药品有含有不应该存在的有害物质、使用说明不清或者可能污染生态环境。经过鉴定,法院发现“新纤宁”的药水成分并不是标签标注的“水质改良剂”,它含有有害的农药成分,不符合行业标准。因此可以认定“新纤宁”确实存在产品缺陷。
但使用药水和螃蟹死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审理中,经向鉴定机构咨询得知,因果关系需要通过螃蟹的生物实验来确定,而实验只能在每年的螃蟹生长期进行,耗时较长,结果未必准确。
螃蟹死亡已是事实,如果无法认定因果关系则会导致何大姐一年的心血付诸东流。结合现有证据,靖江法院认为:
第一,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水产养殖用药中禁止使用农药,何大姐使用的药水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含有有毒的农药成分。
第二,靖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事发后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排除了投喂的饲料、投喂的方式改变、塘口大量换水引起应激反应、使用其他药品、蟹体患有纤毛虫以外的其他疾病及有人故意投毒导致螃蟹死亡的可能性。
第三,何大姐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以显示,何大姐购买药水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指导,发现问题后何大姐第一时间向该公司寻求帮助,也排除了该公司辩称的何大姐使用不当导致螃蟹死亡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使用药水导致螃蟹死亡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可能性,明确指向了“新纤宁”是唯一的罪魁祸首,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使用药水和螃蟹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公司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最终,靖江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何大姐全部经济损失。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拿到赔偿款的那一刻,何大姐饱经风霜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法官后语:
何大姐的故事鼓舞着每一位辛勤耕耘的农民,让他们知道在遇到困难时,法律永远是他们坚强的后盾。这起案件也向社会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任何企图通过降低产品标准、忽视安全规范来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共同期待,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例,构建起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享受到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生活!
——来源:2024年11月1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