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方
制片方,是从事影片生产的企业,将资金、演员、剧本等要素整合,制作成电影后投放市场的企业。
一、收入形式
制片方的收入通常包括电影制作收入、转让版权收入、广告收入等。
二、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经批准从事电影制片的主体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第(三)项明确,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此外,制片方取得的广告收入,按照“广告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三、涉税风险
一些制片方可能存在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等问题。一般来说,电影拍摄过程中,制片方需要租赁场地、服装、设备等,部分服装、设备向团队或个人临时租借,以现金支付结算。同时,电影拍摄过程中需要用到大量的群演、临时人员等,制片方通常不与此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工资日结。这些情况下,制片方较难取得合规的发票。个别电影制作企业通过不合规凭证入账,甚至购买虚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引发税务风险。
发行方
发行方,是取得影片的发行权,为放映企业或电视台、互联网等放(播)映单位提供影片的拷贝、播映带、网络传输等业务活动的机构。
一、收入形式
发行方的收入通常包括电影发行收入、渠道代理服务收入、广告收入等。
二、文件规定
根据6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经批准从事电影发行的主体取得的销售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此外,发行方取得的渠道代理服务收入,按照“经济代理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取得的广告收入,按照“广告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三、涉税风险
实务中,一些发行方可能存在广告宣传费列支不准确问题。电影行业发行方的广告宣传费品目繁杂、金额巨大,包括媒体推广费,广告投放费用,首映礼、路演、粉丝见面会费用等。因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为限额扣除,个别电影企业将广告宣传费在成本、其他费用中进行错误列支,产生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此外,为保底发行,一些制片方可能与发行方形成“对赌”协议,即双方会对未来收益的分配达成协议:如果票房收入没有达到预期的保底金额,发行方仍向制作公司支付保底金额的价款,损失全部由发行方承担;如果票房收入超过预期的保底金额,发行方将在超过部分的票房分配中占据更大比例。实务中,个别发行方通过自行购买票房、“幽灵影院”虚假排片等方式伪造票房,产生票房收入与申报收入不一致的税务风险。
院线
院线,是以若干家影院为依托,对各连锁影院实行统一品牌、统一排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机构。
一、收入形式
院线的收入通常包括管理收入、加盟费收入、票房分账收入等。
二、税法规定
一般来说,院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管理收入,按照“企业管理服务”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取得的加盟费收入,按照“无形资产”税目,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三、涉税风险
在分账结算模式下,制作方、发行方、院线、影院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将影片发行、放映业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配。影片上映后,根据分账协议,院线会将对应的票房收入计入应收账款。个别院线为了少缴税款,通过调节应收账款、延迟确认收入等,调节利润,致使产生税务风险。同时,部分院线选择与网络平台合作进行互联网销售,在影片版权互换过程中,互换双方均应视同销售处理。实务中,个别院线忽视了这一要点,未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电影院
电影院是指拥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影放映设备和相应的放映场所,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
一、收入形式
电影院的收入通常包括电影放映收入、广告收入、卖品收入、场地租赁收入等。
二、文件规定
根据6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经批准从事电影放映的主体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此外,电影院取得的卖品收入,按照“销售货物”税目,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取得的场地租赁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目,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税收风险
从收入类型看,电影院有电影放映收入、广告收入、卖品收入等,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从计税方法看,既有一般计税又有简易计税。电影院需对上述兼营项目分开核算,并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免税项目及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比进行转出,避免因核算混乱、错误适用简易计税政策等产生相关涉税风险。
——来源:2024年12月20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