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指导下,廊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对辖区一家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一并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近日,该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税务机关之后依法成功对A公司追缴欠税及滞纳金。
据了解,廊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经立案查实,按照规定,A公司2022年应补缴税款361.11万元并补缴相应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A公司未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随后,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了部分税款,但仍有300多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未能追缴。
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廊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核查A公司近年来的财务报表、记账凭证、有关资金往来、发票等数据,发现企业存在应收账款账簿记录与其资金明细及相关凭证不符的问题。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局确认A公司对B公司存在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的50万元到期债权。继续调查,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还存在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在该案件执行期间,A公司与C公司、B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A公司的应收未收债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共涉及金额近2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于是,廊坊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固定A公司无偿转让债权的证据,在河北省税务局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税务公职律师出面依法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审理,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持税务机关的全部主张,使得A公司所欠税款及滞纳金被成功追缴入库。
——来源:2024年12月24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