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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驳回申诉通知书补正使用何种文书样式?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样式45及说明中也明确刑事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出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发现有个别文字上的错误或者遗漏,予以改正、补充时使用”。依据上述规定,刑事补正裁定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需要补正的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另考虑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在文书格式、实质内容上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存在较大区别,故不宜以刑事裁定形式对该两类文书中存在的个别文字错误或者遗漏予以补正。否则,还存在刑事裁定书需要署名而被补正的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不需署名的冲突问题。因此,从文书位阶对应及便于实践操作的角度,我们认为,对于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中存在个别文字错误或者遗漏,需要予以改正或者补充的,可以用补正通知书、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需要说明的是,《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有关民事补正裁定的说明中明确民事补正裁定书适用于发现笔误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补正。但是,民事裁定主要针对程序问题作出,而刑事裁定既有可能针对重大程序问题作出,也有可能针对实体问题作出,二者具有较大不同。此外,对于法院诉讼文书中的技术性文字错漏的处理,严格来说属于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应重在解决实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一)对一般文字差错或者病句,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收回裁判文书,以校对章补正或者重新制作裁判文书;(二)对重要文字差错或者病句,能立即收回的,当场及时收回并重新制作;无法立即收回的,应当制作裁定予以补正。”对于上述规定中的具体做法,也可以参酌适用。

  咨询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杜燕萍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闫宏波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五批)——立案受理专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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