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13.2.4.1 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
13.2.4.1.1 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
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
13.2.4.1.2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
13.2.4.1.3 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一项)
13.2.4.2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13.2.4.2.1 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
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
13.2.4.2.2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
13.2.4.2.3 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四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