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0.1 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
13.2.10.2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二项)
13.2.10.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3.2.10.3.1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三项)
13.2.10.3.2 月末,
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三项)
13.2.10.4 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