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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 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3.2.10.1  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一项)

13.2.10.2  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二项)

13.2.10.3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3.2.10.3.1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三项)

13.2.10.3.2  月末,

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三项)

13.2.10.4  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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