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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3.1.3 其他情形

11.3.1.3.1.3.1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款第一项)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六款第二项)

11.3.1.3.1.3.2  免税品经营企业

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七款)

11.3.1.3.1.3.3  中标机电产品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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