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时,如果向主管国税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
(三)撤回备案事项办结后,主管国税机关将撤回备案企业的应退税款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三款)
11.3.1.4.1.3.1 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撤回备案企业),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免)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
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附件1)
2.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及相关部门批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