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法汇编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一款)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