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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13 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1.3.3.13.1  政策内容

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财税〔2015〕17号第一条)

11.3.3.13.2  退(免)税办理
11.3.3.13.2.1  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入中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财税〔2015〕17号第二条)

11.3.3.13.2.2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

申请增值税退(免)税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将申请退(免)税清单传递给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申请单所列内容就建设物资、自用设备等合理数量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上述核实无误后再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

财税〔2015〕17号第三条)

11.3.3.13.3  执行日期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财税〔2015〕17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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