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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发票概念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0.1.1.1  电子发票的概念、效力

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为他人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使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数据标准和管理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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