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研讨:有些收款业务无须开具发票——(1)取得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2)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的承包费;(3)存款利息等不征税项目;(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等款项时】
10.1.4.1 境内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
10.1.4.2 非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交易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