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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管理部门

10.1.5.1  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办法》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的职责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10.1.5.1.1  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

单位和个人向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等服务,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监管,所存储发票数据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10.1.5.1.2  发票鉴别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税总函〔2019〕223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10.1.5.2  配合部门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0.1.5.3  社会监督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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