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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2.2 冠名普票(卷票)
10.1.6.2.2.1  企业申请

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一条)

10.1.6.2.2.2  确定中票厂商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二条)

10.1.6.2.2.3  编码规则

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及号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税务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三条)

10.1.6.2.2.4  费用结算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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