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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6 停用货运专票、废旧物资专票

1、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二条)

2、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

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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