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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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