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8.2.6.1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2.6.1.1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
8.2.6.2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附件第六项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残疾人证明。” 不再提交。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