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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2.4 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8.3.2.2.4.1  政策内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第一款)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第三款)

8.3.2.2.4.2  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三条)

本公告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四条)

8.3.2.2.4.3  执行期限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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