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