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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3.2 纳税人销售旧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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