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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5.2 血站有关税收问题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财税字[1999]264号第四条)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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