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财税字[1999]264号第四条)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五条)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财税字[1999]264号第四条)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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