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请关注财税(2021)67号文的最新变化,自2022年起,原财税(2014)28号文相应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征、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8.3.2.7.1 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一)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2.军马场;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目)
3.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目)
4.军办厂矿;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目)
5.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目)
(二)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8.3.2.7.1.1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8.3.2.7.1.2 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根据财税字[1994]11号文件的法规,五月七日,我局以国税发[1994]121号发出了《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军队物资部门也要按税法规定纳税。为了使军队物资部门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军队物资供应机构(是指在银行开设账户,单独办理结算业务的各级物资主管部门、物资供应站、物资仓库、军需材料供应站、军需材料仓库,下同)可以持单位名称、业务范围、银行账号等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4]121号第一条)
2.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在军队系统(包括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干休所、仓库、供应站、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农场、马场、招待所等各类单位)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原则上使用军队的物资调拨计价单,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其中调拨供应给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等单位的生产用物资,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4]121号第二条)
附注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至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前,购进货物所取得的普通进货发票,一律不再计算抵扣税款,但可向供货企业调换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扣税。
(国税发[1994]121号第五条)
附注2: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必须对征、免税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否则按规定征税。
(国税发[1994]121号第六条)
8.3.2.7.2 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一)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8.3.2.7.3 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
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航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4]011号第一条第三款)
8.3.2.7.3.1 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对哈尔滨汽轮机厂和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军工配套产品,凡通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签证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8.3.2.7.3.2 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
为了支持国防工业的发展,对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DYW-20Z液氧罐,凡获得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生产合同签证的,可按照《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做退库处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企业生产军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2]90号)中规定的地方企业生产军工配套产品已征税款的处理可比照本批复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