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2.10.3.1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三条第一款)
8.3.2.10.3.2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
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三条第二款)
8.3.2.10.3.3 对内地单位投资者
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三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