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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0.16 集团内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法规汇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三条)

8.3.2.10.16.1  关于集团的认定

过去集团公司必须依法办理集团登记,而现行政策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取消集团公司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此,如果企业法人名称中包含“集团”或者“(集团)”的字样,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成员名单中,企业就可以享受资金无偿借贷免缴增值税的优惠。

参考资料

8.3.2.10.16.2  关于母子公司之间参照适用问题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借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也是可以参照集团企业免增值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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