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款)
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6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