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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0.29 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8.3.2.10.29.1  政策内容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0]108号第二条第一款)

8.3.2.10.29.2  提交资料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财税[2010]108号第二条第二款)

8.3.2.10.29.3  适用范围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财税[2010]108号第一条)

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0]108号第三条)

8.3.2.10.29.4  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0]10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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