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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0.30 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
8.3.2.10.30.1  政策内容

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5〕35号第一条)

2.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财税〔2015〕35号第三条)

8.3.2.10.30.2  主要概念

8.3.2.10.30.2.1  保税交割业务

1)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以下简称“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参与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铁矿石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开展的铁矿石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一条)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以下简称“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参与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开展的原油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第一条)

8.3.2.10.30.2.2  境内机构

1)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含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通过会员单位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客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一款)

2)包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含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通过会员单位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客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

8.3.2.10.30.2.3  境外机构

1)包括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参与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二条第二款)

2)包括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参与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款

8.3.2.10.30.3  税收管理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财税〔2015〕35号第二条)

8.3.2.10.30.3.1  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境内机构均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一款)

2)境内机构应在首次申报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办理免税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

3)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大连商品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单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均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三条第三款)

4)境内机构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及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三条第四款)

8.3.2.10.30.3.2  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

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四条)

8.3.2.10.30.3.3  交易所的增值税管理

1)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参照本公告第三条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五条)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参照本公告第三条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第五条

8.3.2.10.30.4 适用范围

大连商品交易所其他期货品种的保税交割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增值税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六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其他期货品种的保税交割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增值税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第六条

8.3.2.10.30.5 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5〕3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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