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3.2.2.1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一项)
8.3.3.2.2.2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二项)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款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