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3.2.3.1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一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一项第一目)
8.3.3.2.3.2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第一目)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十二条)
8.3.3.2.3.3 每名随军家属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第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