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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2.3 随军家属
8.3.3.2.3.1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一项)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一项第一目)

8.3.3.2.3.2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第一目)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税总函〔2019〕266号附件第十二条

8.3.3.2.3.3  每名随军家属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款第二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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