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
(一)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财税〔2017〕90号第四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二)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