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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7.1.1  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

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二条第一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二条第二款)

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三条)

7.1.2  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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