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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7.3.3.1  政策内容

7.3.3.1.1  民用航空发动机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一条)

7.3.3.1.2  新支线飞机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二条) 

7.3.3.1.3  大型客机研制

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三条)

7.3.3.2  企业申办、法律责任

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五条第一款)

7.3.3.3  退税财政负担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五条第二款)

7.3.3.4  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和新支线飞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飞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四条)

7.3.3.5  截止日期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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