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6.1.2.2.1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6.1.2.2.2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6.1.2.2.3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研究:如果是与经营管理等主观原因无关的非常损失,比如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则无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1.2.2.3.1 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1.2.2.4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税收争议:自建不动产,兼用于非应税项目,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 29】C 公司准备购买20 张“上海—三亚”往返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C 公司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6.1.2.2.5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6.1.2.2.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6.1.2.2.6.1 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
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就我国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在下一道环节可否作为进项税金抵扣的询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现行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与周边国家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不能作为下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