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2.1 改变用途的转入——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一目)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二目)
或: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
【思考:原拟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已计入原材料成本,现用于应税项目,可否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参照上述文件,作法理性思考,并做好风险预控措施】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二目)
6.1.3.2.2 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税总货劳发〔2022〕36号第一条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