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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3 现代服务业类的差额计税
5.1.3.1.3.1  一般纳税人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

5.1.3.1.3.2  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六项)

5.1.3.1.3.3  航空代理票务

5.1.3.1.3.3.1  代理境内票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自2018年7月25日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二条)

5.1.3.1.3.3.2  代理境外票务

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第三条第一款)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财税〔2017〕90号第三条第二款)

5.1.3.1.3.4  融资租赁服务

5.1.3.1.3.4.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目)

5.1.3.1.3.4.2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财税[2016]140号第六条)

5.1.3.1.3.5  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四项)

5.1.3.1.3.6  签证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

5.1.3.1.3.7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

5.1.3.1.3.8  代理境外考试服务

详见:     

5.1.3.1.3.9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详见:     

5.1.3.1.3.10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5.1.3.1.3.10.1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详见:   

5.1.3.1.3.10.2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二款)

5.1.3.1.3.11  安全保护服务

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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