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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4 生活服务类的差额计税
5.1.3.1.4.1  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第一目)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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