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财税[2008]171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财税[2008]171号第三条)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财税[2008]171号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财税[2008]171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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