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
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一项第一目)
3.1.2.1.1.10.1.1 锯材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一项第二目)
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二项)
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三项)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四项第一目)
3.1.2.1.1.10.4.1 盐水竹笋
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四项第二目)
3.1.2.1.1.10.4.2 竹笋罐头
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第十款第四项第三目)
3.1.2.1.1.10.4.3 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