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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 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3.2.2.4.1  图书

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3.2.2.4.1.1  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3.2.2.4.1.2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税函[2006]770号

3.2.2.4.2  报纸

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3.2.2.4.3  杂志

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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