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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应税交易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

2.1.1.1  拍卖、变卖财产

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

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国税函[2005]869号第三条)

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国税函[2005]86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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