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1.1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一项)
【学习提示:未包括“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提供的服务”】
2.1.2.1.2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二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1.2.1.2.1 执照、牌照、证书等工本费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六条)
2.1.2.1.2.2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2.1.2.1.3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三项)
2.1.2.1.4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法》第六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