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1.1 法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2.1.3.1.1.1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2.1.3.1.1.1.1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1.3.1.1.2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二项)
【学习提示:本条不包括“单位和个人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其他个人无偿转让货物”】
【税收争议:充1000送200,究竟如何计税?】
【研究: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该不该征税?】
2.1.3.1.1.2.1 纳税人无偿赠送煤矸石征收增值税问题(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1.3.1.1.2.2 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2.1.3.1.1.2.3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视同销售)
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1.3.1.1.3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增值税法》第五条第三项)
【学习提示: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无偿转让货物、服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