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1.2.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
2.1.3.1.2.2 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2.1.3.1.2.2.1 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B、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C、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1.3.1.2.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研究:给分支机构提供房产使用,要视同销售?】
2.1.3.1.2.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
2.1.3.1.2.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