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
2.3.2.7.5.1 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一目)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一目)
2.3.2.7.5.1.1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四条)
2.3.2.7.5.2 经营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2.3.2.7.5.2.1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附件第35项规定,自2023年5月26日,本文文中“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废止】
2.3.2.7.5.2.2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2.3.2.7.5.2.3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2.3.2.7.5.2.4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2.3.2.7.5.2.5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第二目)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