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
2.3.2.8.1.1 文化服务
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第一目)
2.3.2.8.1.2 体育服务
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第二目)
2.3.2.8.1.3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