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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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