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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5 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你局《关于对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4号)收悉。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或举办商品展览会、展示会(以下统称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其展品在补报海关手续后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或者举办展销会,展览并同时销售商品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法规,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法规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第37项规定,本文第一条中“6%”废止,第二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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