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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法规汇编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现将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税模式: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下同)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二、【申报要求】

纳税人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同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二)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均视为货物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未全部实现销售的,纳税人可按照上款规定进行区分申报,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三)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核算期】

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外贸企业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纳税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待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预退税核算】

纳税人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应当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应当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的差异情况进行确认。不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无需调整申报”,办结核算手续;存在差异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办结核算手续。

  (二)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办结核算手续。后续待该笔货物实现销售后,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上述调整申报及缴回出口预退税的具体操作方式为:纳税人在核算当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先用负数全额冲减前期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再根据货物实际销售情况,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核算当期,纳税人的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生产企业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外贸企业应当补缴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总局解读第五条举例说明:某生产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100个茶杯,于2025年3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税,出口预退税额1300元。经审核,该笔业务无问题,税务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为企业办结出口预退税1300元。该企业拟于2025年12月12日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情形一:2025年12月12日,企业核算时,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均已实现销售。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与此前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并无差异。此时,纳税人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无需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情形二:2025年12月12日,企业核算时,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均已实现销售。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1235元,与此前已办理的1300元出口预退税存在差异。此时,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申报时,企业应当先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235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申报的应退(免)税额为-65元(-65元=-1300元+1235元)。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应当将这-65元的应退(免)税额,结转下期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

情形三 2025年12月12日,企业核算时,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均已实现销售。企业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1365元,与此前已办理的1300元出口预退税存在差异。此时,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申报时,企业应当先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65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65元(65元=-1300元+1365元)。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按照现行规定为该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65元。

情形四:2025年12月12日,企业核算时,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100个茶杯中,30个已实现销售,70个未实现销售。企业30个已实现销售的茶杯,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税额为390元,与此前已办理的1300元出口预退税存在差异。此时,纳税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调整申报时,企业应当先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130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税额为390元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的应退(免)税额为-910元(-910元=-1300元+390元)。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应当将这-910元的应退(免)税额,结转下期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70个未实现销售的茶杯,企业待其实现销售后,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变更退税方法、撤回退税备案的前置】

已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但尚未办理核算的纳税人,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行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待其办结核算手续并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税务机关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备案单证】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的,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单证备案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

  (二)纳税人应将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以下称销售佐证资料),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当在货物实现销售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证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总局解读第七条第二款: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出口海外仓业务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证备案。纳税人无法取得其他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七、【违规处理】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出口预退税及核算,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核查排除疑点后再行办理。税务机关在开展核查时,应当一并对实际销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留存销售佐证资料或销售佐证资料为伪造、虚假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并按现行规定进行处理;查实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总局解读第九条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的,未按照规定留存销售佐证资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留存销售佐证资料的,应当按照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处理,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当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第十条:对于纳税人已申报出口预退税的出口海外仓业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纳税人留存的销售佐证资料为伪造、虚假的,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公告》规定,纳税人对于申报出口预退税的出口海外仓业务,应当将销售佐证资料作为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留存备查。经核查发现,纳税人留存的销售佐证资料为伪造、虚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进行处理,即: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八、【未尽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总局解读第十一条: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是否需要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均无需报送收汇材料。

九、【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但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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