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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

[财关税〔2016〕6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文全文废止]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下载: zip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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